随州经开实验技工学校退费管理办法
随州经开实验技工学校退费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秩序,完善退学学生费用管理体系,切实维护学校与学生的合法权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及民办教育管理相关法规,结合本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退费,是指学校在办学过程中,因各类原因向学生退还费用的相关活动。
第三条 本校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,在教育部门完成备案并取得《办学许可证》,本校范围内的退学退费事宜均适用本办法。
第二章 退费办法
第四条 退费时间认定标准:以学生家长(或监护人)前往学校正式提交书面退费申请,并办理完相关退费手续的时间为准。
第五条 学生完成登记注册后,若因正当理由申请退学,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,学校将按照规定办理退费:
(一)学生中途不幸离世;因意外伤害或身患严重疾病,经地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,确认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者;
(二)学生依法应征服兵役,且能提供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入伍通知书;
(三)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学生家庭出现特殊困难,并由家长所在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,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;
(四)因家庭举家搬迁,或家长工作调动需前往外地,且能提供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证明;
(五)学生经教育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批准转学;
(六)学生获得国家承认学历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,赴国外留学,或办理出国定居签证;
(七)学生被学校依规劝退,或经评估不适合继续在校学习者。
出现上述情形时,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执行退费,具体退费办法如下:
(一)开课前申请退费的,退回收取的全部学费、住宿费,已经产生的杂费不退。
(二)开课后退学的,按照一年180天计算退费(每年9个月,每个月22天,减掉节假日等),杂费按照实际产生收取。
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,原则上学费不予退还:
(一)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,被学校开除学籍、勒令退学,或因触犯刑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;
(二)学生未经批准私自离校,且离校时间累计达到一个月及以上者;
(三)按照国家住房租赁条例,学生住宿费按学年收取,默认租住一年,自入住之日起,住宿费均不予退还。若学生选择不住宿,需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走读申请手续,逾期将不再受理 。
以上管理办法,最终解释权归随州经开实验技工学校所有。
随州经开实验技工学
2025年11月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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